教育部就《校外培訓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其中一項規定引發藝術培訓行業的廣泛關注:面向成年人和高中階段以下學生的藝術類培訓機構,將無需申請辦學許可證,可直接進行法人登記。這一政策調整,標志著藝術培訓機構的準入與管理模式可能出現根本性轉變。
根據征求意見稿,藝術培訓被明確歸類為“非學科類校外培訓”。與此前嚴格的“先證后照”(即先取得辦學許可證,再進行法人登記)模式不同,新規擬采用“直接法人登記”的管理路徑。這意味著,打算開設美術、音樂、舞蹈、戲劇等藝術培訓機構的舉辦者,在符合消防、環保、衛生等一般性企業設立條件后,只需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登記為營利性或非營利性法人即可開展相關培訓活動。其經營范圍可登記為“教育咨詢服務(不含涉許可審批的教育培訓活動)”。
這一變化被業內普遍解讀為“放管服”改革在教育培訓領域的深化,旨在降低藝術培訓行業的準入門檻,激發市場活力,豐富社會藝術教育供給。長期以來,辦學許可證對場地面積、師資資質、資金門檻等的高要求,使得許多小微藝術工作室面臨“準入難”問題。新規若落地,將大幅簡化設立流程,有利于更多個性化、小眾化的藝術培訓形式出現。
“放寬準入”不等于“放任不管”。征求意見稿同時強調了“監管后置”和“協同治理”的原則。藝術培訓機構在取得法人資格后,其培訓內容、時間、收費、資金、人員資質、安全責任等方面,仍需接受教育、文旅、市場監管等多部門的日常監管與行業指導。例如,機構需將培訓內容、師資信息、收費標準等向主管部門備案;不得聘用在職中小學教師;培訓時間不得與當地中小學教學時間相沖突;預收費需納入資金監管等。這些規定旨在保護消費者權益,防范“卷款跑路”等風險,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此項政策動向事關全國每一所藝術培訓機構。對于現有已持有辦學許可證的機構,其法律地位和權益如何銜接;對于新進入者,如何準確理解“教育咨詢服務”的邊界,避免觸及仍需許可審批的學科類培訓紅線;對于監管部門,如何構建高效協同的日常監管體系,都是有待后續細則明確的焦點。
目前,該規定尚處于公開征求意見階段。教育部表示,將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藝術培訓行業的參與者應密切關注政策最終定稿與地方實施細則的出臺,及時調整自身經營策略,在擁抱政策紅利的牢牢守住規范經營的底線,共同營造清朗的藝術教育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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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01-05 21:47:07